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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南宁兴宁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时间:2024-07-12 14:46:10
2021年下半年南宁兴宁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1〕44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南审批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部署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好我城区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城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兴宁区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兴宁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南宁市兴宁区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四)持我城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城区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我城区申请认定。

(五)驻地在南宁市兴宁区辖区范围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 ……此处隐藏2918个字……p>五、其他

(1)疫情防控要求。申请人需佩戴口罩、测温亮绿码错时错峰到现场确认点提交材料。

(2)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根据公安部等12 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 ( 2016 )21 号),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到公安机关核查,无需个人提交。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开具,如有需要,我城区教育局汇总我城区港澳台居民申请人名单后,由市教育局转报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统一出函协调办理。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认定一个教师资格。

(4)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通知公告,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5)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服,均属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下载

2.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下载

3.网上申报操作细则下载

4.授权委托书下载

5.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下载

南宁市兴宁区教育局

2021年11月2日

《2021年下半年南宁兴宁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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